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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8-29
【实施时间】 1997-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万家寨引水项目)

[接上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山西和引黄工程总公司已签署转贷协议;
  
  6.02节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这些补充事项应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一份或几份法律意见书内:
  
  (a)《山西项目协定》已得到山西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山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已得到引黄工程总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引黄工程总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c)转贷协议已得到山西和引黄工程总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山西和引黄工程总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100820财政部
  
  电报挂号:电传:
  
  FINANMIN22486MFPRCCN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电传:
  
  INTBAFRAD248423(MCI)或Washington,D.C.64145(MC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周文重                                  黄育川
  
   (签字)                                (签字)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规定了将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以及分配给每一类别的贷款金额和每一类别中用贷款资金支付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分配的贷款额贷款资金支付占
  
  类别(以美元表示)费用支出的%
  
  (1)工程
  
  (a)项目A部分217,300,00070%
  
  隧道及泵室
  
  (b)项目A部分33,200,00060%
  
  其它工程
  
  (2)货物
  
  (a)项目A部分23,000,00050%
  
  输水管
  
  (b)项目A部分94,900,000)国外支出的100%;国内
  
  其它货物)支出(出厂价)的100%;
  
  )以及当地采购的其它货
  
  )物国内支出的75%
  
  (c)项目B(1)至B(4)1,600,000)
  
  部分货物)
  
  (3)咨询服务
  
  (a)项目A部分15,400,000)100%
  
  (b)项目B(1)3,900,000)
  
  至B(4)部分)
  
  (4)培训
  
  (a)项目A部分1,700,000)100%
  
  (b)项目B(1)1,000,000)
  
  至B(4)部分)
  
  (5)子贷款8,000,000山西支付费用的100%
  
  ___________
  
  总计400,000,000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从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开支或在借款人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开支。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对于下述情况下的费用支出不得提款:
  
  (a)除了1996年10月20日以后至本协定的签字日以前发生的费用,最多可提取28,000,000等值美元以外,本协定签字之前发生的费用;
  
  (b)类别(5)下子贷款不能提取,除非该笔子贷款是根据《山西项目协定》附件2B部分和该附件的附件的规定提供。
  
  4、银行可以要求,下列情况下的费用支出,均需按照银行通知给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以费用报表的方式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a)低于10,0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合同的付款(不含《山西项目协定》附件1第1节D部分2(b)款提及的前3个合同),
  
  (b)低于1,000,000美元的货物合同的付款(不含根据《山西项目协定》附件1第1节D部分2(d)款提及的前3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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