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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8-29
【实施时间】 1997-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万家寨引水项目)

[接上页]

  (c)低于100,000美元的授予给公司的咨询服务合同的付款,
  
  (d)低于50,000万美元的授予给单个专家的咨询服务合同的付款,
  
  (e)用于培训的付款,以及
  
  (f)子贷款付款。
  
  附件2: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帮助借款人增加太原的供水,以确保环境上可持续的经济增长,通过增加就业减少贫困。
  
  作为山西不断增加供水计划的一部分,该项目由以下部分组成,为实现项目,借款人和银行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随时对项目组成进行修改:
  
  A部分:引黄工程
  
  为将借款人的黄河水引入太原,建设以下隧洞,渡槽和水库系统,包括:
  
  (1)修建一条从万家寨大坝至下土寨的总干隧道,以及交通道准备工程;
  
  (2)在下土寨从总干向南修建一条主隧道,南干两座泵站,总干三座泵站,渡槽,倒虹,涵洞,输电线以及变电站;
  
  (3)从下静游村的汾河-库到太原呼延水厂修建联接管道和隧道;
  
  (4)提供水泵,电机,控制件,阀门,闸门和通讯设备;
  
  (5)安置因本附件A(1)至A(4)部分提及的活动而搬迁的人员;以及
  
  (6)执行项目环境管理计划。
  
  B部分:机构发展;水资源管理
  
  (1)执行一项计划以加强山西水资源供给和管理部门的机构,经营和管理,包括这些机构的公司化和商业化,水价和供水行业市场的合理化。
  
  (2)为太原准备一项环境总体规划,包括一项废水管理计划,研究开发废水排放许可系统和污染控制及预防计划。
  
  (3)开发和引进水及废水监测系统,以及污染许可系统。
  
  (4)提供培训,改进山西环保局职员在污染预防,建立和操作污染许可系统以及水和废水监测系统等方面的技能。
  
  (5)向主要污染企业,特别是钢铁,煤炭,焦煤,制药,造纸,化肥和/或化工行业的企业的特定子项目提供贷款,为这些企业在经营中引进和运用环保上可行的技术。
  
  本项目预计于2002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3: 分期偿还时间表
  
  到期付款日偿还本金额(以美元计)*
  
  2003年2月15日8,490,000
  
  2003年8月15日8,740,000
  
  2004年2月15日8,995,000
  
  2004年8月15日9,260,000
  
  2005年2月15日9,535,000
  
  2005年8月15日9,815,000
  
  2006年2月15日10,100,000
  
  2006年8月15日10,400,000
  
  2007年2月15日10,705,000
  
  2007年8月15日11,020,000
  
  2008年2月15日11,345,000
  
  2008年8月15日11,675,000
  
  2009年2月15日12,020,000
  
  2009年8月15日12,375,000
  
  2010年2月15日12,735,000
  
  2010年8月15日13,110,000
  
  2011年2月15日13,495,000
  
  2011年8月15日13,895,000
  
  2012年2月15日14,300,000
  
  2012年8月15日14,725,000
  
  2013年2月15日15,155,000
  
  2013年8月15日15,600,000
  
  2014年2月15日16,060,000
  
  2014年8月15日16,530,000
  
  2015年2月15日17,020,000
  
  2015年8月15日17,520,000
  
  2016年2月15日18,035,000
  
  2016年8月15日18,565,000
  
  2017年2月15日19,110,000
  
  2017年8月15日19,670,000
  
  *除非按《通则》4.04节(d)段所述的情况另有规定外,该栏中的数据表示应偿还的美元额
  
  附件4:实施方案
  
  A.万家寨大坝的安全
  
  为确保万家寨大坝以及下游生命,财产和活动的安全,借款人应通过水利部采取以下措施。
  
  1、运营、维护和应急计划
  
  借款人应根据银行可接受的指南,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向银行提交万家寨大坝运营和维护方案以及大坝应急计划,为银行提供适当的机会与借款人就这些计划交换意见,并在参考银行的有关建议后,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益实施该计划。
  
  2、定期检查
  
  借款人应根据健全的工程惯例和银行可接受的指南,委派合格的有经验的独立的专家,在大坝完工后前五年并随后至少每隔三年,每年对万家寨大坝及其运营和维护进行检查,以找出可能危及大坝安全,下游生命、财产和活动安全的大坝自身,大坝维护或运营方法的质量与强度方面以及应急计划上的缺陷,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此,借款人应不迟于1998年10月31日聘用一个独立专家组,对万家寨大坝进行定期检查,该专家组人员的资格、经验和工作大纲应能为银行所接受。借款人应确保该专家组在每次对大坝检查之后,向借款人和银行及时提交该检查结果报告并提出保证万家寨大坝,下游生命、财产和活动安全宜采取的措施。借款人应使银行有适当的机会就专家组提供的每一报告与其交换意见,并随后在考虑银行有关建议的基础上,执行报告中提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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