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3-10-08
【实施时间】 2003-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鉴定验收与奖励时,应将项目申请专利及获专利权情况作为重要考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要适时表彰专利技术创新成绩显著的企业、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以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
  
  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权保护工作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应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定承担责任。
  
  职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损害企业权益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应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专利顾问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视专利顾问过错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1994年颁布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