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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如缔约一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三、本协定第一个十年有效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但至少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本协定第一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继续有效十年。 双方政府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1997年6月9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其顿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刘山在 兹拉特卡·波波夫斯卡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