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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提出相关专业的邮政标准体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提出相关专业标准责任部门的建议; (四)负责相关专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五)负责相关专业标准起草中重大问题的协调,提出书面报告; (六)对相关专业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做出标准化效果的评价报告; (七)负责相关专业标准的复审,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修订、废止的建议; (八)受国家邮政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关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的分析报告; (九)相关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邮政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职责是: (一)制定《邮政标准制修订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标准技术工作组秘书处工作; (三)承担标准立项的审议工作; (四)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承办部分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五)办理标准草案的上报工作和标准的报批手续; (六)根据邮政标准项目计划完成的进度,提出分期拨付项目经费的报告; (七)承办标准复审工作; (八)组织邮政标准出版发行工作; (九)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承办邮政标准的宣贯工作; (十)负责标准化培训工作; (十一)管理标准成果,建立邮政标准化档案; (十二)负责邮政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三)收集并组织交流国内外标准化信息资料; (十四)跟踪研究UPU标准,并提出标准转化的建议; (十五)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标准化工作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审查; (三)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组织提出对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的邮政企业标准,并报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四)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参与、配合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参加有关标准的审查; (五)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邮政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省内邮政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承办国家邮政局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邮政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邮政标准项目包括邮政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邮政标准化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邮政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和邮政企业标准。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邮政行业内统一的要求,应当制定行业标准; (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在短时间内制定不出技术标准,而需要有相应的文件引导其发展的; 2.有标准化价值的资料,而暂时不适合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 3.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其他国际组织(如UPU)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四)对没有国家标准和邮政行业标准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要求,可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政企业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邮政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邮政企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和检查。 第十九条 标准化项目计划的提出应根据邮政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以邮政标准化规划和邮政标准体系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各标准技术工作组是标准化项目的提出单位。提出标准项目时,由提出单位填写标准项目建议表;建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和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由技术归口单位汇总后上报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项目建议表、项目任务书、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邮政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建议由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议,审议结论上报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立项的项目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计划草案,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及其他标准化研究项目由国家邮政局审批后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