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 国邮[2003]138号
【颁布时间】 2003-04-28
【实施时间】 2003-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单位的经济处罚,其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对当事人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其罚款由本人支付,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七章 邮政标准化经费
  
  第四十五条 邮政标准化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邮政标准化经费来源渠道:
  
  (一)国家邮政局划拨经费;
  
  (二)单位或部门自筹经费。
  
  第四十七条 邮政标准化经费的相关规定见国家邮政局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字母代码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字母代码
  
  
名称字母码
  
  北京市BJ
  
  天津市TJ
  
  河北省HE
  
  山西省SX
  
  内蒙古自治区NM
  
  辽宁省LN
  
  吉林省JL
  
  黑龙江HL
  
  上海市SH
  
  江苏省JS
  
  浙江省ZJ
  
  安徽省AH
  
  福建省FJ
  
  江西省JX
  
  山东省SD
  
  河南省HA
  
  湖北省HB
  
  湖南省HN
  
  广东省HN
  
  广西壮族自治区GX
  
  海南省HI
  
  重庆市CQ
  
  四川省SC
  
  贵州省GZ
  
  云南省YN
  
  西藏自治区XZ
  
  陕西省SN
  
  甘肃省GS
  
  青海省QH
  
  宁夏回族自治区N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J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