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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副部级),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具体管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核准,以及金融机构总部融资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审批等职能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三)将各类地方性银行、外资银行及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市场准入,以及上述银行机构自身结售汇管理职能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四)加强对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等重大问题研究的职责。 (五)加强管理跨境资本流动,防范短期资本冲击,维护国内金融安全的职责。 (六)加强国际收支及外债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非现场外汇监管措施,加强外汇检查。 (七)按照“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加强外汇储备运用研究的职责,探索更加有效的运用方式,拓宽投资渠道,优化货币、资产结构。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政策法规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应急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外事管理工作;研究有关外汇管理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承担国际收支、外汇收支、结售汇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报表编制工作;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承担银行外汇收支及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测人民币汇价,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承担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汇兑真实性审核及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险类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拟订携带、申报外币现钞等出入境限额的管理规定。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承担资本项目交易、外汇收支和汇兑、资金使用和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直接投资登记、汇兑管理及相关统计监测;承担短期外债、或有负债、对外债权等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全口径外债的登记管理与统计监测;承担除保险类机构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依法对跨境有价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交易所涉外汇收支进行登记和汇兑管理。 (五)管理检查司。 依法组织实施外汇检查工作,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参与打击地下钱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非法买卖外汇、逃汇及骗购外汇等涉嫌外汇违法案件;承担对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的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