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
【颁布时间】 2003-01-29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 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
  
  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
  
  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
  
  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
  
  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
  
  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1、数据网网号;
  
  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
  
  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
  
  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
  
  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该目录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机构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或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以及电信网网络、技术、业务发展和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码号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授权管理的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使用规划。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一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码号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可提出使用申请的码号资源范围,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
  
  码号申请人提出码号资源使用申请,应当提交本办法所附目录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2、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信息产业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信息产业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信息产业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