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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65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03-01-07
【实施时间】 2003-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6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65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接上页]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模糊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了补充答卷。
  
  2002年8月1日至2日外经贸部调查官员前往国内苯酐生产厂家-哈尔滨石油化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5家国内申请企业的苯酐合计产量占国内全行业总产量的62%。申请人苯酐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代表了国内苯酐产业。
  
  2002年4月11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被诉国的苯酐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国内申请人以及印度IG石油化学有限公司、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和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等被诉企业,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申请,国家经贸委依法考虑并同意其延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国家经贸委全部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印度和韩国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日本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没有收回。
  
  国家经贸委组成苯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2年7月中旬至8月初分别对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和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2年8月20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人关于苯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意见》;2002年4月22日、7月2日、8月5日和9月3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关于在苯酐反倾销调查案中适用与株式会社高合相同裁决结果的申请》、《关于被调查日本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关于被调查韩国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没有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书面评论》和《关于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说明》,对苯酐反倾销案陈述了各自意见。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产品名称:邻苯二甲酸酐,简称苯酐;英文名称:Purified Anhydride Acid,简称PA。
  
  种类:有机化工原料,化学分子式:C8H4O3 。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173500。
  
  邻苯二甲酸酐是白色鳞片状固体及粉末,或白色针状晶体;比重1.527(4°C),熔点130.8°C,沸点284.5°C,易升华,稍溶于冷水,易溶于热水并水解为邻苯二甲酸,溶于乙醇、苯和吡啶,微溶于乙醚。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产品。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苯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该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来分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公司石化部门的财务费用以销售收入为比例进行分摊,但在被调查产品之间进行分摊时,没有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因此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被调查产品分摊比例,对财务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确定了新的被调查产品应分摊的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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