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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268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司局、各直属个事业单位,各分等到、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我行部门规章及有关指引、制度的制定工作,提高金融法制建设的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办公厅制定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经行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规章制定标准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修改、废止、解释规章和其他需要周知或执行的指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部门规章、指引或制度等(不包括仅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规章),必须完整、真实地履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五个程序。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研究全行的金融立法工作。
  
  重要规章的制定由条法司主办,或者由其全面参与规章制定的各个程序。
  
  第五条 各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向条法司申请立项。
  
  报送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目的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条法司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初步立项意见,经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立项。
  
  第六条 条法司对已确定的立项进行汇总,制定本行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制定项目应当由主办司局会同条法司进行补充论证,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同意后立项。未经主管行领导批准,条法司不得将补充的项目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主办单位、工作进程。
  
  办公厅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督办,确保计划按时完成。
  
  第七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金融机构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过程中,除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以行文方式征求其他部委意见。
  
  第八条 起草单位完成初稿,并在书面征求行内相关司局意见后,送条法司审核,并附以下材料:
  
  (一)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目的、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的意见分歧、采纳情况及理据等;
  
  (二)调研报告;
  
  (三)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
  
  未征求其他相关单位意见或未附齐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条法司不予审核。
  
  第九条 经审核后的规章初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立法内容与中央银行的职责和权限相符合,并且基本能够实现立法工作的预期目标;
  
  (三)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进行了正确的处理;
  
  (四)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与有关规章能够协调、衔接,没有冲突或矛盾;
  
  (六)规章用语准确、简洁;
  
  (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规定了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九)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了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十)除指引、制度外,制定了相对充分、宽严适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追究条款。
  
  第十条 条法司审核规章初稿后,提交行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向社会公告,或者举行听证会。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将公告分送其他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社会公告,或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实施后的效果存在不确定因素,且确实难以准确估量的;
  
  (四)行长办公会、行领导要求进行公告,或者举行听证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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