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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接上页]

  资金拨付到位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4.资金违规率(8分)
  
  违规资金量与稽查和审计资金总量之比。违规资金量根据国家级工程资金稽查和审计结果计算。
  
  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8分,每上升0.5个百分点得分递减1分,>4%的不得分。
  
  5.违规资金整改率(2分)
  
  完成整改的违规资金量与违规资金总量之比。整改的违规资金量根据省级整改报告计算。
  
  违规资金整改率100%或资金违规为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七、工程实施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奖励分:
  
  (一)省级人民政府出台了天保工程的重大政策,促进了天保工程顺利实施的,加5分;
  
  (二)超额落实配套资金20%以上的加5分;
  
  (三)超额完成公益林建设侨务20%以上,经核实达到合格标准的,加5分。
  
  八、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况的,对总分进行扣减。
  
  (一)虚报工程建设成绩,问题严重的
  
  1、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达到15%以上的,扣5分;
  
  2、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10-15%的,扣3分。
  
  (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扣5分。
  
  弄虚作假是指:
  
  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2、伪造被核查现场;
  
  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
  
  (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1、发生特大造林质量事故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造林质量事故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发生一般造林质量事故10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2起递减1分。
  
  (四)发生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
  
  1、发生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对发生重、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推卸责任、不积极查处的,扣5分,对督办案件不能按时查结的,扣3分。
  
  (五)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森林的
  
  1、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5起以上的,扣20分,每减少1起递减4分;
  
  2、超限额采伐森林的县局级单位3个以上的,扣40分,每减少17个县局级单位递减15分。
  
  (六)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
  
  1、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7.0%以上的,扣5分;
  
  2、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5.0-6.9%的,扣2分;
  
  3、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4.0-4.9%的,扣1分。
  
  (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措施不力的,扣5分。
  
  措施不力是指:
  
  1、天保工程区市、县、乡森林防火机构不健全;
  
  2、防火责任制不落实;
  
  3、森林防火基础实施未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4、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5、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未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6、森林防火基础实施和装备未与天保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九、对各省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列前5名的单位,由国家林业局子以表彰奖励;对总分列最后2名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止安排建设任务,停拨工程资金。
  
  十、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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