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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部分通过关联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审查后认为关联商的价格具有可比性,决定采纳其关联商对中国销售价格作为基础之一确定其出口价格。 3.韩国株式会社HUVIS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有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三种型号聚酯切片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这三种型号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均存在向关联商销售,外经贸部审查后排除了部分关联商销售。外经贸部在对成本情况进行审查时发现,株式会社HUVIS没有按照问卷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致使相关表格中提供的原材料投入前后数据相差甚远,外经贸部暂决定依据现有资料来重新计算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成本。在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成本后,有两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这两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依据;另一型号的被调查产品部分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部分未占足够的数量,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些销售,接受其全部销售作为确定该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没有通过关联贸易商对中国销售,外经贸部采纳其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株式会社HUVIS没有按照问卷的要求递交有关交易的出口退税证明材料,后补发问卷,代理律师强调由于时间关系不能递交所有出口退税的材料,外经贸部决定,暂分别抽取三个型号的已递交证明材料的各一笔交易,根据退税金额和出口数量进行分摊,作为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并进行了调整。 株式会社HUVIS没有按照问卷的要求提供相关表格的货币单位等,给调查机关的调查和计算带来了很大不便,经与代理律师联系,补交了答卷。 4.东丽世韩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相同产品在韩国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既有向关联商销售也存在向非关联商销售,外经贸部审查后认为,无论关联商销售还是非关联商销售,价格等因素都具有可比性;另外,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没有低于成本进行,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纳其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向中国国内的最终非关联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以其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对于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的有关因素中没有证据支持的,外经贸部依现有材料作了相应调整。 5.世韩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该公司递交的答卷中产品成本出现前后表格不符的情况,外经贸部暂决定根据现有材料对成本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后被调查产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外经贸部根据重新确定的成本费用及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利润计算出结构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外经贸部依据世韩附属公司向中国的销售价格和该公司直接对中国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6.SK Chemical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外经贸部对该公司报来的财务费用分摊表格进行了审查后认为,与被调查产品经营活动无关的资本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不应分摊到被调查产品中去,因此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分摊的财务费用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大部分低于成本销售,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或是结构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关联商SK商事和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关联商SK商事向中国销售时,SK Chemical株式会社先销售给SK商事株式会社,SK商事株式会社再出售给中国进口商,外经贸部决定采用 SK商事株式会社对中国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在通过非关联商销售时,外经贸部依据SK Chemical株式会社向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