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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1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五)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家经贸委根据评审意见或招标结果,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技术创新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新产品试产项目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请表,并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和检测报告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第四章 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创新计划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
  
  第十三条 创新计划下达后,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目标责任书,因故延期履行的,应当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保证项目实施的各项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创新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项目主持单位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等,并由项目主持单位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八条 对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其结论作为项目继续实施或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 创新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依据项目目标责任书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计划下达文件、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总结报告、有关测试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有关成果、专利、查新报告和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 创新计划项目主持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组成项目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不应少于7人,其成员应当是熟悉本专业并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内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和工程方面的专家,并且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具体意见。与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可以在项目验收时按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创新计划项目验收后2年内,项目主持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跟踪。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新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多渠道筹措组成,主要资金构成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金融贷款、市场融资,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和国家拨款等。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拨款的项目,地方也应给予相应的拨款支持。
  
  第二十六条 国家资助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制定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单位应将当年项目经费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六章 计划调整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已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的;
  
  (三)同一项目同时列入其他国家级科技计划的;
  
  (四)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或挪作他用的;
  
  (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管理不力的;
  
  (八)因其他原因应予调整或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应予撤销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处理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可直接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按期完成项目内容。延期项目未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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