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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已确定调整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作出经费决算按程序报批。对调整的项目应当按调整方案作出财务处理,撤销项目的剩余国家拨款应当如数上缴。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创新计划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归属,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应当按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作为申请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3年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创新计划主管部门和项目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