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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方便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设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联合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 为做好示范城(区)的申报、考核和管理工作,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成立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示范城(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示范城(区)的具体工作。 各地在开展创建示范城(区)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邮编:100835 联系人:胡传海 电话:(010)6839305668393319 传真:(010)68393056 E—mail:huch@mail.cin.gov.cn 附件一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组成(略) 附件二 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使创建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完善城市功能,确保每个市民出行安全、舒适和方便,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社会参与和融合,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组织领导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成立的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示范城(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下设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示范城(区)。 四、工程程序 (一)创建示范城(区)实行申报制度。申报每两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申报年的7月份。 申报创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示范城(区)的申请。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的推荐意见。 3.创建实施方案。 (二)申报创建城市按照创建实施方案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全国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申报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行)》组织自查,认为达到标准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提出验收和命名申请。 (四)示范城(区)验收和命名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创建城市人民政府于验收年9月份向全国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提出验收和命名申请。 (五)申请验收命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区)关于开展示范城(区)情况的汇报; 2.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3.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法规及相关文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的初审意见。 (六)全国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考核合格的城市由建设部、民政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命名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 (八)对已命名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称号;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称号。 五、工作要求 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文明工程,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社会的爱心工程。各创建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搞突击、一阵风。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要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