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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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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行)
  
  一、组织管理(20分)
  
  1.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5分)
  
  2.有比较完备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2分)
  
  3.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由建设、民政、交通、铁道、公安、民航、旅游、妇联、老龄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团体参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能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3分)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各级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3分)
  
  5.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能分工负责实施。(3分)
  
  6.新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在技术上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2分)
  
  7.公众普遍具备无障碍意识。(2分)
  
  二、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20分)
  
  (一)缘石坡道(10分)
  
  1.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100%—2分,90%—1分,90%以下—0分。)
  
  2.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达20%。(20%以上—8分,15%—6分,10%—4分,10%以下—0分)
  
  (二)盲道(10分)
  
  1.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及市、区级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盲道。(设置盲道4条街以上—4分,2条街—2分,1条街以下—0分)
  
  2.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及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应设提示盲道。(设置盲道5条街以上—2分,4条街—1分,4条街以下—0分)
  
  3.城市建成区的公交车站等候区应设置提示盲道。(设置盲道5条街以上—2分,4条街—1分,4条街以下—0分)
  
  4.人行横道设有过街音响信号装置(2分)
  
  三、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40分)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公共建筑
  
  1.新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与交通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福利院(所)、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2分,80%以下—0分)
  
  2.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相应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航空港及火车、地铁、城铁、码头、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80%以上—10分,60%—4分,40%—2分,30%—1分,30%以下—0分)
  
  (2)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星级饭店、宾馆、餐饮店,邮局、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30%。(30%以上—10分,20%—5分,20%以下—0分)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景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50%。(50%—5分,40%—2分,30%—1分,30%以下—0分)
  
  (二)居住建筑
  
  1.新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2分,80%以下—0分)
  
  2.建成区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入口无障碍改造率达20%。(20%—5分,10%—2分,10%以下—0分)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20分)
  
  1.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4分,50%—2分,50%以下—0分)
  
  2.城市建成区已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率达30%。(30%—15分,20%—10分,10%—5分,10%以下—0分)
  
  注:
  
  1.“新建”工程是指2002年1月1日起设计的工程。
  
  2.城市建成区,已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设置坡道、扶手和提示盲道或设置自动升降梯、扶手和提示盲道加2分。
  
  3.新建和改建的缘石坡道,如采用全宽式单面坡且坡度小于1∶20达50%以上的,加2分。
  
  4.各地在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凡在创新及相关产品研发应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加2分。
  
  5.以上各项累计超过90分的城市,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予以“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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