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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监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2001年,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文件精神,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整顿,并且对重点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单位自查自纠不积极,漏报、瞒报银行账户,个别单位漏报账户数竟达自查上报数的2倍;各单位自查工作当中普遍存在对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撤并力度不够、撤并率偏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重点检查后要求单位撤并的账户占总撤并数的40.60%;银行账户未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资金未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混乱等现象依然存在。从总体来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的现象虽然得到了遏制,但是还不够彻底。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高度重视。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清理整顿银行账户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这两个会议精神,按照李岚清副总理2002年3月18日和9月3日在财政部工作汇报中的有关批示,今年将在2001年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目的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字[2000]1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本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是去年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的继续和深化。通过清理整顿,要进一步摸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情况;强化各单位银行账户财务统管,加强资金调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进一步清理游离于单位法定账簿之外的资金,清查单位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规范开户行为,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户的财政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从制度和管理机制上防止多头开户的现象重新抬头;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工作。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本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央金融纪工委统一协调,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人民银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中央金融纪工委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各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本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2年10月至11月上旬,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新的账户管理办法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对现有银行账户逐一作出保留、撤销、归并、移交财务统管、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对按照新的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确需保留但没有按有关程序报批的账户,要注明将履行报批手续;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查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自查结果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改正,并于11月8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类别、核算内容、截止2002年9月30日的期末余额、自查自纠处理决定情况说明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情况汇总表》(包括软盘)于2002年11月8日前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人民银行、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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