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执函[2002]7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继续深化集贸市场、加油站专项整治和专项打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9月16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国务院领导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确定,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部署的集贸市场、加油站、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延长到2003年第一季度。为了贯彻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坚决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经过各级质检部门的共同努力,质检系统开展的专项整治和执法打假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质检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我们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针对前一阶段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全系统今后几个月的工作应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始终紧紧抓住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集中整治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商品的假冒伪劣问题,确保达到有明显好转的阶段性目标;要认真总结监督抽查、狠抓源头、市场准入、打假扶优等方面的经验,通过建章立制,建立和健全治本的措施,实现标本兼治;要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树立和宣传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先进地方和单位。
  
  为了完成好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全系统打假工作深入进行,总局决定将今年全系统专项整治的工作时间同打假专项工作(即八大战役)时间,统一延长到明年一季度,并将今后几个月的工作大体分为两个阶段:从现在起到12月底,认真组织落实总局关于整治工作和打假的各项措施,集中抓重点、打反弹,基本完成已确定的工作目标。2003年1月到3月底,巩固整治成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检查总结,完成建章立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总局和地方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对继续深化集贸市场、加油站、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和专项打假工作做出安排,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再部署、再动员。
  
  二、集中整治和建章立制相结合,着力形成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
  
  当前,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加大整治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以下几项工作措施。
  
  1.在重点集贸市场(商城)设立质量计量监督和咨询机构。为了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将治本措施逐步到位的要求,各地要通过建立重点市场(商城)质量计量监督和咨询服务站(所),将监督和服务结合起来,落实标本兼治措施。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的整治工作,配合开展对强制检验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接受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计量等方面的投诉,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办理有关检验、验货和计量等方面的委托事项。全国重点整治的20个市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整治工作,于2002年12月底前,在这些市场设立质量计量监督和咨询机构。各地重点整治的市场要在2003年春节前设立此类机构,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所有市场上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或机构。
  
  2.建立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委托检验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治本”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强化对强制检验商品监督力度的要求和总局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强化质量监督的措施,根据各类市场(商城)的不同性质,于2002年12月底之前制定出定期和不定期的强制检验商品的目录和监督检查制度,向社会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列为重点监督的产品发生严重假冒伪劣情况的,要按打假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要研究制定面向经营者、消费者的委托检验、验货和计量、校准等服务制度,配合流通体制改革,在物流配送、采购进货、市场交易等过程中开展中介服务,堵住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的渠道,使公正检验、公平计量等成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3.加快计量整治工作速度。前段计量整治工作薄弱的省、市、县,今后几个月要抓紧工作进度,认真监督市场主办者落实对市场经营户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和设置公平秤的责任。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低于85%、公平秤设置及受检率低于10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务必在2003年1月底以前实现这些目标。集贸市场计量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要依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结合集中整治工作,尽快建立集贸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制度,长期坚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