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2年9月12日至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朱镕基总理在会议结束时作重要讲话,吴邦国副总理作工作报告。9月30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闭幕后,我部立即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厅局长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部署,各地也普遍组织传达学习活动。为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好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十六大之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全面分析了我国当前面临的就业形势,深刻阐述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科学分析了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矛盾的基本特征和焦点,明确提出了要正确处理好扩大就业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五个方面的关系,明确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讲话高屋建瓴,内容丰富,是对党在不同时期处理就业问题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就业问题的理论创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丰富和完善,是指导我们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通知》在全面总结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和再就业的新形势和新特点,重点围绕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指导我国新世纪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通知》,将全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统一到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上来。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系统广大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二、深刻领会和把握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与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历史任务,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加以领会和把握:
  
  (一)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就业是民生之本、千方百计解决好就业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的重要论述。
  
  (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矛盾的基本特征和矛盾焦点的重要论述。
  
  (三)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正确处理五个关系和当前再就业工作四个重点的重要论述。
  
  (四)朱镕基总理关于既要充分肯定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所取得的成绩,也要足够估计当前再就业工作的迫切性和艰巨性;既要发挥政府的促进作用,也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既要突出地重点抓好再就业工作,也要继续做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重要论述。
  
  (五)吴邦国副总理关于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抓好工作落实方面的重要论述。
  
  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整体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要紧密联系劳动保障工作,明确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在重点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发展。目前要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研究贯彻会议精神的思路和措施:
  
  (一)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落实责任制问题。
  
  (二)关于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三)关于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基本着眼点,即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以及鼓励企业内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四)关于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服务,实行再就业援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