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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
  
  2检验依据
  
  2.1《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2卷烟标准样品(包括标准,下同);
  
  2.3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及相关检验标准;
  
  2.4国家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
  
  2.5其它足以判定假冒伪劣的依据。
  
  3工作程序
  
  3.1工作程序图。
  
  3.2受理要求
  
  根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3签订委托书
  
  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承捡方要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
  
  3.4抽取样品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组织抽样。
  
  3.5登记编号
  
  鉴别检验样品接收后,必须立即对其进行登记,记录样品状态,并标注唯一性标识。
  
  3.6鉴别检验
  
  3.6.1感观鉴别检验法可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3.6.2鉴别检验要选择同一牌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形式的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作为对照样品。
  
  3.7检验报告
  
  鉴别检验后,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8留取样品
  
  3.8.1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取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保留样品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3.8.2保留样品要标注唯一性标识,并放置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3.9复检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诉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从留样中抽取。
  
  3.10仲裁性鉴别检验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原则上从原鉴别检验机构的留样中抽取。
  
  4 抽样方法
  
  4.1抽样单位要先根据鉴别检验卷烟的批次数量按批号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相应的批次数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卷烟,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4.2批次数量在10箱以下的,分别从每箱中随机抽取一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批次数量在10~50箱之间的,随机抽取10箱,再分别从每箱中随机抽取一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5条作为试样;批次数量在50箱以上的,随机抽取20箱,再分别从每箱中随机抽取一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10条作为试样。
  
  4.3抽样后,抽样单位要对抽取的试样予以封样,并填写抽样单。
  
  5检验方法
  
  5.1鉴别检验流程图。
  
  5.2感观鉴别检验法
  
  5.2.1感观鉴别检验法是通过人的感官,借助一些简单的工具,对照相应卷烟标准样品,对鉴别检验样品的原辅材料特性、生产工艺特征、防伪技术应用、吸味风格等进行鉴别检验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2.2感观鉴别检验的项目为条、盒、烟支、烟丝和吸味等五个方面。
  
  5.2.2.1条
  
  5.2.2.2盒
  
  5.2.2.3烟支
  
  5.2.2.4烟丝
  
  5.2.2.5吸味
  
  5.2.3感观鉴别检验应根据规定的检验项目,对照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从外到内,由表及里逐项对比进行,直至可得出明确的判定结果。作无显著差异判定的,原则上应进行全项鉴别检验。
  
  5.2.4感观鉴别检验,要先对鉴别检验样品的条或盒的外包装进行辨别,判断其是否有差异。若样品条或盒的外包装一致,则随机抽取一条或一盒进行鉴别检验;若样品条或盒的外包装有差异或有疑问,则需对样品逐条或逐盒进行鉴别检验。
  
  5.2.5感观鉴别检验应注意把卷烟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假冒特性区分开来。
  
  5.2.6感观鉴别检验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5.2.7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其它鉴别检验法进行鉴别检验。
  
  5.3评吸鉴别检验法
  
  5.3.1评吸鉴别检验法是通过鉴别检验样品与相应卷烟标准样品的对比评吸,对内在质量、香型吸味等进行鉴别检验,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3.2评吸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香气、谐调、杂气、劲头、刺激性、余味等。
  
  5.3.3评吸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二盒。
  
  5.3.4评吸鉴别检验的方法、要求和程序,按照CB 5606.4《卷烟感官技术要求》和YC/T138《烟草及烟草制品感官评价方法》第5.5.2和第5.5.4条的规定执行。
  
  5.3.5参加评吸鉴别检验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仲裁检验的人数不少于五人。
  
  5.3.6评吸鉴别检验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吸人员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得出鉴别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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