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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接上页]

  5.3.7评吸鉴别检验若没有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一致意见,则应进行复评。复评以超过半数以上一致意见为准。若复评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一致,则以该意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若复评意见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不一致,则应进行第二次复评,并以最后一次评吸意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
  
  5.3.8当评吸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仪器鉴别检验法进行鉴别检验。
  
  5.4仪器鉴别检验法
  
  5.4.1仪器鉴别检验法是运用检测仪器设备对鉴别检验样品及其相应材料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进行测试分析,与相应卷烟标准样品的特性进行对照,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4.2仪器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卷烟及其相关材料的物理特性检验、主流烟气分析、化学常规分析及其他特性分析等。
  
  5.4.3仪器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二条。
  
  5.4.4仪器鉴别检验的方法和要求,按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4.5仪器鉴别检验的项目可根据鉴别检验样品的情况,加以选择确定。
  
  5.4.6结果为无显著差异的;应有足够的鉴别检验项目作为其判定的依据。
  
  5.4.7当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6检验规则
  
  6.1鉴别检验结果,在综合分析鉴别检验情况的基础上判定得出,包括有显著差异或无显著差异和有伪劣情形或无伪劣情形。
  
  6.1.1鉴别检验样品经鉴别检验,对照相应卷烟标准样品,有实质性差别的,即判定为有显著差异;无实质性差别且无任何疑异的,可判定为无显著差异。
  
  6.1.2鉴别检验样品经鉴别检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判定为有伪劣情形;无下列任一情形的,可判定为无伪劣情形。
  
  1)变质变味的;
  
  2)掺用染色烟丝或烟丝中掺有杂质、异物的;
  
  3)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
  
  4)手工卷制或手工接装或手工包装的;
  
  5)低等级、低档次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
  
  6)内在质量低于相应卷烟标准样品5分以上的;
  
  7)外在质量严重低劣的;
  
  8)其它足以被判定为伪劣的。
  
  6.2鉴别检验结论在鉴别检验结果的基础上得出,分为真品卷烟、假冒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6.2.1鉴别检验结果为无显著差异且无伪劣情形的,鉴别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6.2.2鉴别检验结果为有显著差异而无伪劣情形的,鉴别检验结论为假冒卷烟。
  
  6.2.3鉴别检验结果为有显著差异且有伪劣情形的,鉴别检验结论为假冒伪劣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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