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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31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4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0日)废止
  
  近期,我会在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发现部分证券公司的申请人未严格按照《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和《关于填写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便函〔2002〕11号)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少数派出机构也未按要求认真审核。
  
  证券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的审核是十分严肃而重要的工作,是关系到证券公司能否合法、规范经营的大事。各派出机构必须对此高度重视,严格把好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进口关”。为避免申请表中再次出现“填写不规范、不符合要求、存在错漏”等现象,切实做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不得有错漏,不得故意隐瞒。各派出机构在初审时必须从严把关,凡出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的,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律不得上报。
  
  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必须报送原件、不得报送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原则上应要求申请人本人亲自填表;所填内容如用电脑打印,则必须有本人亲笔签名。
  
  四、《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中有关具体栏目的填写要求。
  
  (一)对于表格中明确要求填写的栏目,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必须注明“无”,不得留有空白。
  
  (二)社会关系栏必须填列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以及本人父母的兄弟姐妹情况;如无,须注明。
  
  (三)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如有人员退休或去世,应注明其退休前或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
  
  (四)申请人的亲属不能作为其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证明人。
  
  (五)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必须连续,如有特殊情况(脱产学习等)而发生不连续的情形,应注明原因和事项。
  
  (六)申请人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必须注明联系电话,不得填列“失去联系”或空白不填。
  
  (七)推荐人须在“何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栏内填写任职资格获批准的具体时间(年、月、日)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号。此外,推荐人须将其任职资格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一并上报。
  
  (八)推荐人应详细说明自己是于何时、何地、因何关系认识被推荐人的,目前熟悉程度如何。推荐意见中应明确指出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准、职业道德和遵规守法情况。如推荐人出于情面而编造有关情节或在对被推荐人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出具推荐意见,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将其记录进高管人员诚信档案。
  
  (九)“最近三年工作过的单位对申请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一栏中,申请人工作过的单位应对申请人在表中所列相关工作内容的真实性表示明确意见;此外,若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曾在多个单位工作过,则所有工作过的单位都应出具鉴定意见。
  
  (十)拟聘任的单位应在上报申请人材料前核实其档案,并要重点核实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及其他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其他信息是否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须调查原因,并要求有关部门出具说明。有关说明材料须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2.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假学历的现象。
  
  3.申请人是否有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权。
  
  拟聘任的单位在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后,须在意见栏中注明“对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一)拟聘单位在意见栏内必须填写对拟任人员的综合鉴定及推荐意见,不得仅填推荐意见。
  
  五、各派出机构在上报申请人材料前,应与申请人进行任职前的谈话,进一步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备的证券专业知识、是否具备必要的管理能力,将谈话记录随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一)谈话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习及工作背景情况;
  
  2.对国内外证券行业、证券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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