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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对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理解及本公司具体制度建设的理解; 4.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认识; 5.本公司下一步业务发展计划; 6.本公司业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 7.其他应了解的情况。 (二)同证券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应有主谈人员和记录人员,使用专门的谈话记录纸。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要集体评定谈话鉴定。 六、各派出机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督促各证券公司及时上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任职资格批复之前,不得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七、各派出机构如对有关申请人填写的奖惩情况、刑事处罚情况、负债情况及拟离任机构是否涉诉等情况有怀疑时,可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希望各派出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审核《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切实做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工作。对上报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初审材料的派出机构,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求有关派出机构调整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岗位。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填写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便函〔2002〕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