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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兵役法》要求,高举爱国拥军旗帜,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爱心献功臣”行动,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不断深化安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和国防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优待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不能及时兑现,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安置工作十分困难,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导致部分退役士兵因不能及时上岗而集体上访,给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 优待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无论是保持国内政治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还是实现新世纪的宏伟蓝图,都离不开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优待安置工作。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质量建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对优待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的要求,自觉将优待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按照双拥工作的有关规定,继续把优待安置工作纳入当地双拥活动之中,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比的重要条件,优待安置政策没有落实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各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对优待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维护士兵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程序,狠抓落实,确保优待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优待政策。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是调动适龄青年积极参军,鼓励他们安心服役的有力保证。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结合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组织人力,集中一段时间,对现行优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根据税费改革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要认真贯彻“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实施税费改革的地方,要将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优待政策及时落实。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今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和扶持自谋职业的力度,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国家机关特别是其京外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还要求,各地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工商、税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