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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02]181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4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11日)废止
  
  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颁发后,有效地规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执行中发现存在项目布局不合理、项目安排分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编报不及时和部门间协调不够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部门项目是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的决定设立,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实施部门项目对于发挥行业技术优势、示范服务地方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农口部门和各地财政(农发)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努力做好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部门项目建设区域布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中央农口部门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将部门项目建设布局作适当调整:一是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进一步倾斜;二是与地方项目紧密衔接;三是部门的生态类项目要在避免与国家其他重点生态项目建设相重复的情况下,向农业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转移;四是同一部门内的不同项目,也要按投资效益、示范带动作用等情况进行调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三、项目建设要做到集中投入、连片开发
  
  中央农口部门要严格遵循“规模治理,重点投入,建设一个,成效一个”的原则,进行部门项目建设。土地治理项目中的生态类项目建设,要将涉及的省份和县数进行适度的压缩,将投资进一步集中,以县为单位,按流域或区域连片治理;每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规模不得低于80万元。多种经营项目要立足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确定重点扶持的主导产品及其优势产区,重点投入,规模开发;每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规模不得低于70万元。部门良种繁育项目要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确定主导产品发展的需要相结合,优先保证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优质种子、种畜、种禽和种苗;每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元。
  
  四、采取措施保证地方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
  
  各地财政部门在安排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上,要把部门项目与地方项目同等对待,将部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各地农口部门也要按规定认真落实项目的自筹资金。从2003年度项目开始,国家农发办将部门项目与地方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同时下达给地方,以便地方财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部门项目计划
  
  为了保证部门项目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和项目计划及时的批复,从2003年起,国家农发办对部门项目计划编报的时间规定作如下调整:
  
  1、省级农口部门项目的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于项目实施年度上一年的6月底前完成。
  
  2、中央农口部门对省级申报项目的评估、审定和推荐工作,于项目实施年度上一年的8月底前完成(其中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应于上年的7月底前完成)。中央农口部门应按照国家下达上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120%的规模,向国家农发办提交各类项目分省投资指标和开发范围的初步方案(以下简称为“初步方案”)。
  
  3、国家农发办对中央农口部门提交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和筛选(其中对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进行评审),并将审定的初步意见与中央农口部门商定后,于项目实施年度上一年的10月底前,向各地下达部门项目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同时作为中央农口部门下达各地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通知的依据。地方农口部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4、省级农口部门在收到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通知和中央农口部门下达的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将申报的项目实施计划报送中央农口部门(其中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应直接报送国家农发办和水利部农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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