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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02]181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4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5、中央农口部门在收到省级上报项目实施计划后的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的汇总、编制和申报工作。
  
  六、抓好工程建后管护,积极探索产权管理
  
  各级农口部门要加强已建工程的管护工作,落实管护主体、管护措施、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要积极推行以农民用水户参与灌区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水利骨干工程和土地复垦项目要率先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试点工作,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具体试行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七、进一步强化项目检查监督工作
  
  国家农发办将加强对部门项目检查监督工作,并将检查监督情况作为分配部门项目中央财政投资的一个主要依据。检查监督的重点是: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项目计划编报是否及时,项目安排是否集中连片,项目投资标准是否达到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落实,资金管理是否实行“财政报帐制”,工程管护工作是否落实,验收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是否协调等。
  
  八、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中央和地方农口部门对部门项目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工作,地方各级财政和农发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同级农口部门,共同搞好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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