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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4日)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药监局: 目前,吸毒者是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主要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的预防办法,艾滋病经注射毒品传播的迅猛势头仍未得到遏制,并正在向其他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扩散。为了尽快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的依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 首批试点范围将按照“设置稳妥,严格控制”原则,选择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若干社区进行,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关于首批试点的审批,请参照《暂行方案》中的程序,确定试点机构,经省级工作组批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转国家工作组审批,批准后认真审慎地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 一、定义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海洛因的依赖、减少海洛因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 二、目标 (一)探索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策略、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海洛因非法使用及其相关的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和违法犯罪,恢复海洛因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卫生、公安、药品监管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坚持不盈利原则。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 四、组织管理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成立国家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国家工作组),试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成立省级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一)国家工作组 由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技术单位组成国家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全国开展试点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以及治疗药物的计划、生产和供应的审批;对试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 作骨干的培训;以及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家工作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有专人负责。 (二)省级工作组 由开展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省级工作组,负责对当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试点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人员行医资格和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审核认定,试点工作业务人员有关治疗(包括咨询、麻醉药品管理)方面的培训,监督、指导治疗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海洛因成瘾者接受治疗的条件,监督治疗工作。对于违反治疗规定仍继续滥用海洛因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送强制戒毒所劳动教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治疗药物运输、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 (一)试点机构审批 l、资格 试点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申请材料 (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申请表(附1); (2)试点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试点机构内部布局草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有关规章制度。 3、审批 省级工作组根据本辖区内的吸毒情况和医疗机构资源情况,确定试点机构的数目和布局。 拟承担试点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符合《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机构验收标准》(附2)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省级工作组批准上报国家工作组。国家工作组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级卫生厅(局)发放许可证,并向省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