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化部令第25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5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营业性演出单位不得承担演出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单位
  
  第五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及演出经纪活动的单位,根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
  
  演出公司是指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经纪公司是指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 个体演员是指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艺术表演人员。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和其他单位的业余演员,在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时,视为个体演员。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
  
  第十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本数额和来源;
  
  (五)经营范围;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二)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5名以上获得《演出证》的演员。
  
  第十二条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并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营业性演出场所转营其他业务,应当向原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注销《演出证》。
  
  第十三条 设立演出公司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可以从事营业性涉外演出。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3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五)有2年以上从事演出经营的经历;
  
  (六)有向国际推广中国优秀剧节目的良好业绩。
  
  营业性涉外演出是指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境内独立从事或者通过组台形式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演出公司、演出经纪公司,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演出证》,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