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计财发[2002]311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经我国政府批准,记账或易货贸易顺差转作对外一般物资援助时,其费用金额按有关规定计算,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外经贸部按有关规定将人民币资金拨付中国银行或有关企业。有关对外转账事宜,由中国银行依据两国政府间有关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 为避免对外一般物资援助与对外贸易之间以及对外一般物资援助中贷款援助与无偿援助之间相互混淆,外经贸部在下达对外一般物资援助任务时,应对上述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以利于加快对内、对外的结算工作。
  
  第三章 对内结算
  
  第十五条 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内部结算方式分为实报实销制和承包合同制两种方式。
  
  1.实报实销制结算
  
  (1)实报实销制是指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内结算内容,按实际发生的承办费用据实报销。实报实销制适用于情况紧急、金额较小或随中央领导人出访执行的一般物资援助任务。
  
  (2)承办单位发货后,填制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内部结算清单(实报实销制)和对外一般物资援助购汇人民币限额结算清单[格式附后(略)]各一式四联,其中一联存底,另三联连同任务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以及经中国银行签发的结算通知书(第八联,对外不开立账户的无偿援助不提供此通知书)、各项费用原始单证、装箱单、形式发票、运输提单、保险单、商检证书副本及执行该项目所要求提供的有关单据各一份寄送外经贸部审核后办理结算。
  
  2.承包合同制结算
  
  (1)承包合同制是指外经贸部通过招(议)标方式,根据投标单位以本办法颁布的对内结算内容为基础的合理报价,择优选定承办单位,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对内承包合同,按对内承包合同支付价款。
  
  (2)承办单位发货后,根据对内承包合同填制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内部结算清单(承包合同制)和对外一般物资援助购汇人民币限额结算清单各一式四联,其中一联存底,另三联连同任务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对内承包合同复印件、经中国银行签发的结算通知书(第八联,对外不开立账户的无偿援助不提供此通知书)、装箱单、形式发票、运输提单、保险单、商检证书副本及执行该项目所要求提供的有关单据各一份寄送外经贸部审核后办理结算。
  
  3.对于实报实销或承包合同未规定具体结算比例的一次性货款结算,外经贸部根据承办单位上报的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内部结算清单和对外一般物资援助购汇人民币限额结算清单及所要求提供的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即将95%的核定价款拨付承办单位,待收到经海关验讫的报关单及我国政府同受援国政府办妥的交接证书或受援国对对外结算的确认后,将其余5%的核定价款拨付承办单位。对于承包合同中需约定具体结算进度和比例的,应按照上述原则,签订有关条款,并按合同中规定的具体进度和比例及所要求提供的单证经审核后办理拨款。外经贸部应在收到上述所有结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反馈审核意见或办理拨款。
  
  第十六条 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对内结算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在执行一般物资援助任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包括商品进价成本、为完成任务而发生的直接费用、代理手续费、税金、经济技术咨询费以及技术服务费等。
  
  1.商品进价成本是指承办单位直接从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品批发企业等供货单位购进商品时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应缴纳的税金。
  
  2.为完成任务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
  
  (1)国内运杂费:指物资自采购地至装运口岸的境内运输费、装卸费、港杂费、劳务费等费用。
  
  (2)包装费:指实际发生的运输包装和特殊包装等费用。
  
  (3)保管费:指物资自采购地出厂后至交付地各环节发生的仓储等保管费用。
  
  (4)检验检疫费:包括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药检及熏蒸等费用。
  
  (5)保险费:指物资自采购地至两国政府商定运抵地所发生的保险费。
  
  (6)国外运费:指物资自我方装运口岸至两国政府商定运抵地所发生的(海运、陆运、空运)运费。
  
  (7)资金占用成本:以商品进价成本和上述第一至第六项直接费用合计数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般情况下资金占用成本按3个月计算;对市场上不能直接供货的商品,按经审核后的实际需要时间计算资金占用成本。已预拨周转资金的部分不计算资金占用成本。
  
  3.代理手续费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第一:以商品进价成本为基数,分档次累进计提:
  
  (1)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含200万元),按3.5%计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