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各个流通环节均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五)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八)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

  
  ┏━━━━━━━━━━┯━━━━━━┯━━━━━━━━━━━┯━━━━┯━━━━━━┓
  
  ┃名称│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折旧率│备 注 ┃
  
  ┃│(年)││(日)% │┃
  
  ┃││││┃
  
  ┠──────────┼───┬──┼───────────┼────┼──────┨
  
  ┃│整机│主要│││┃
  
  ┃││部件│││┃
  
  ┠──┬───────┼───┼──┼───────────┼────┼──────┨
  
  ┃主│台式微型机主机│1 │2 │主板、CPU、内存、硬盘 │0.25│┃
  
  ┃││││驱动器、电源、显示卡││┃
  
  ┃机││││││┃
  
  ┠──┼───────┼───┼──┼───────────┼────┼──────┨
  
  ┃│笔记本微型机│1 │2 │主板、CPU、内存、显示 │0.25│┃
  
  ┃││││屏、硬盘驱动器、键盘、││┃
  
  ┃││││电源适配器││┃
  
  ┠──┼───────┼───┼──┼───────────┼────┼──────┨
  
  ┃│手持式个人数字│1 │││0.25│含掌上电脑、┃
  
  ┃│信息处理设备│││││电子记事簿、┃
  
  ┃││││││电子词典等┃
  
  ┃││││││┃
  
  ┃││││││┃
  
  ┠──┼───────┼───┼──┼─┬─────────┼────┼──────┨
  
  ┃外│显示器│1 ││││0.25│含液晶显示器┃
  
  ┃│││││││┃
  
  ┃│││││││┃
  
  ┃│││││││┃
  
  ┃│││││││┃
  
  ┃设│││││││┃
  
  ┠──┼───────┼───┼──┼─┼─────────┼────┼──────┨
  
  ┃│扫描仪│1 ││││0.25│┃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