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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公司字[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加强监管协作,明确监管协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现就加强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上市公司主要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协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
  
  (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档案。要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消除监管盲区,形成以上市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监管为主,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监管为辅的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
  
  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应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异地主要分支机构资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监管记录、风险分类及调整情况等。实际控制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股东情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控股或参股其他上市公司情况等;异地主要分支机构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相应数据10%的分、子公司,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主要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联系人员)、联系方式、自上市以来历年审计报告(或审计情况说明)、主要风险因素揭示资料。
  
  (二)加强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的监管。上市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迁入地派出机构,并督促上市公司在新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迁入地派出机构。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与迁入地派出机构办理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磁盘)的交接手续,交接情况和所交接的监管档案的清单在上市公司正式变更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报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备案。
  
  二、确立以持续监管、风险控制为目标的监管协作制度
  
  (一)加强各地派出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派出机构应以上市公司招(配)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现场监管为主要形式,对上市公司在经营、财务方面出现的异常状况、控制权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市场焦点和传言,保持合理的怀疑,提高监管的敏锐性和主动性,定期分析、调整上市公司风险分类,加强对高风险上市公司的注意力,将高风险上市公司情况,及时向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进行通报。根据监管需要,向相关派出机构发出对异地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分支机构的《协助关注函》或《协助检查函》,内容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并指明监管工作重点,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负责人配合相关派出机构的关注或检查工作。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协助关注函》或《协助检查函》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监管情况作出带有分析判断性质的复函,不得含糊其辞,推卸责任。
  
  (二)加强证券交易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监管互动和信息交流。证券交易所与派出机构应当明确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全程督导和一线监管,保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审查的独立性,重点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完善全方位、实时性、规范化的监管措施,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派出机构在持续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履行对期后事项的承诺等,必要时采取巡回检查或专项核查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管。
  
  证券交易所和派出机构应交流监管信息,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形成监管互动。证券交易所和派出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建立实物文件和电子信息交流平台,保持密切联系,实现监管资源共享,发挥各自的监管优势,主动配合监管,协调监管措施。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的性质判断,可通过上市部协调处理,避免因推诿和争议,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
  
  (三)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记录的评价和使用制度。派出机构在持续监管中,应重点监督、检查上市公司实际运作与披露情况的一致性和履行承诺的信用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变更状况,执行证券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准则的情况,据此建立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的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档案和违规污点累计制度,并以此作为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出具监管意见的主要内容,在上市公司向我会报送发行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市部。实现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与再融资审核的有机结合。在建立健全诚信记录档案的基础上,推动形成证券市场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发挥市场的监督和约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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