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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接上页]

  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
  
  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
  
  场组焊或球壳 板制造(A3);非金 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
  
  种气瓶(B3)或液化石油气瓶。B3 注明机动
  
  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
  
  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
  
  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
  
  中压容器(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大。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附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制造地址)
  
  经审查获得下列产品的制造许可:
  
  授权签发人: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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