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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27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烟”战略,奖励在推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烟草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家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国烟科[1999]17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国家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烟科[1999]17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科技著作、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在推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广大烟草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 (一)低焦油、混合型卷烟产品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烟草行业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推广、采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的新成果; (四)烟草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五)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 (六)烟草标准化、计量成果; (七)科学技术信息成果; (八)软科学研究成果; (九)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烟草行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属于: 1、符合烟草行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2、本行业先进,技术内容无异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烟草行业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烟草行业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管理现代化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烟草行业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烟草科技著作、科技教材、科普图书达到国际、国内同类著作先进水平,并在出版发行两年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于省级奖励。根据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技进步的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低焦油、混合型产品研制成果、烟草行业应用研究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设特等奖。分别授予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三方面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规模;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烟草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评审标准见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标准》。 第二章 奖励评审机构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局科技委)负责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再从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项目中评审出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烟草行业的申报项目统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