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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通[2002]19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安全卫生监控的内容:出口产品的农、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放射性、生物毒素及疫情等的监控、监测。
  
  2.安全卫生监控的实施。
  
  (1)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原料生产、养殖过程的疫情及农、兽药残留及污染物控制体系。
  
  (2)督促和指导出口产品加工企业走向“贸、工、农一体化”的规模生产经营模式。
  
  (3)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意识,建立或完善必要的企业内部安全卫生自控手段,确保“出口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负责,并保证产品满足市场或合同要求”。
  
  3.对出口产品加工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1)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
  
  产品分类:根据出口产品原料的生产养殖、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季节、品种和预期用途等因素进行风险分析,依据风险的大小分为3类,即:A类:低风险品种;B类:中风险品种;C类:高风险品种。
  
  企业分类:根据出口产品来源的区域安全风险状况、生产加工存放的硬件设施水平、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安全卫生质量体系的认证资格及产品的稳定性等确定风险类别,依据风险的大小分为3级,即:a级:低风险企业;b级:中风险企业;c级:高风险企业。
  
  检测频率:检测频率按照产品和企业的分类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检验监控模式:
  
  放宽检测:a 类企业生产的A类产品Aa组合(简称Ⅰ类产品),在严格受控状态下官方的监控检测频率不低于出口批次的10%;
  
  正常检测:c类企业生产的B、A类产品,b类企业生产的C、B、A类产品,a类企业生产的C、B类产品的组合Bc,Ac,Cb,Bb,Ab,Ca,Ba产品(简称Ⅱ类产品)、在严格受控状态下官方的监控检测频率不低于50%;
  
  加严检测:c类企业生产的C类产品Cc组合(确称Ⅲ类产品),实施批批检验监测。
  
  (2)检测频率及类别转换原则:
  
  对初次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或新产品以及Ⅲ类产品在6个月内实施批批检测(连续批次不得少于50批)。
  
  根据风险分析或官方监测结果,按照产品分类和企业分类的原则适时进行检测频率及类别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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