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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财政部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监督公证员协会做好组织和落实工作。
  
  公证赔偿基金是非政府性的行业专用基金,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公证员协会要建立公证赔偿基金帐户,专门用于公证赔偿基金的核算,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突破有比例控制的开支。
  
  附:
  
  
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公证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赔偿基金是用于偿付公证行业各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公证赔偿基金实行按规定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公证赔偿基金的来源:
  
  (一)各公证机构按国家规定提取、缴纳的费用;
  
  (二)公证赔偿基金用于国家批准投资的收益;
  
  (三)公证机构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缴纳的滞纳金、罚款;
  
  (四)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公证机构每年年初应按上一自然年度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公证赔偿基金。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将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1/2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用于集中缴纳公证责任保险的基本保费;其余的1/2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以下简称"后备金"),其中:1/3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1/3上缴省级公证员协会,1/3留在本公证机构。
  
  第八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总额达到上年全国公证业务年收入的3%时,应停止收缴;省级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总额达到本省公证业务年收入的15%时,应停止收缴。
  
  中国公证员协会收缴的后备金达到规定限额的,原应由其收缴的部分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收缴;中国公证员协会及省公证员协会收缴的后备金均达到规定限额的,原应由其收缴的部分转由公证机构充实后备金。
  
  第九条 为壮大基金而进行的投资仅限于用基金购买国债和国家批准发行的可贴现债券。投资收益首先用于支付为获得收益而支出的费用,剩余部分充实基金本金。
  
  滞纳金、罚款首先用于支付有关追缴的必要开支,剩余部分充实基金本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二)支付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理赔及赔偿费用;
  
  (三)支付为减少公证赔偿案件的发生而建立公证质量监控系统的开发及使用维护费用;
  
  (四)支付司法部核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公证责任保险是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代表全体公证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基本保费在中国公证员协会集中的公证赔偿基金中列支。因费率浮动致使保险费超过基本保费的部分,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各省级公证员协会及各公证机构按各负担1/3的原则从所管理的后备金中补足;因费率浮动致使保险费低于基本保费的部分,返回各公证机构用于补充其自管的后备金。
  
  第十二条 后备金用于支付(含垫付)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赔偿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办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后备金用于本办法第十条 第(三)项用途,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后备金总额的5%。
  
  后备金用于本办法第十条 第(四)项用途,不得超过后备金总额的80%。
  
  第十三条 用后备金支付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费用,首先从应负赔偿责任的公证机构的后备金中支出;不足部分(不含绝对免赔额)由该公证处所在的省级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垫付;仍不足的,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垫付。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向省级公证员协会申请使用省管后备金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省级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审核后由省级公证员协会批准使用。
  
  省级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省级公证员协会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审核后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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