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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7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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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司法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执业许可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副本到代表处住所地技术监督、公安、劳动、银行、税务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等部门办理登记和代表工作签证等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结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办理开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三)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未办理开业注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未办理开业注册手续,代表处不得开展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代表处办理年检注册,除提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派驻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处代表上一年度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二)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本年度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通过年度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办理代表处和派驻代表的年度注册,并收取注册费。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九条 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
  
  第二十条 代表处变更中、英文名称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办理核准手续。
  
  代表处持司法部核准通知,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代表处的,应当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处自收到司法部核准注销通知之日起,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财产不得转移。
  
  对被注销的代表处,应当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代表执业证,并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处被注销后,债权人有权就尚未清偿的债权向外国律师事务所追偿。
  
  第二十四条 具有《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自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解散或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由司法厅(局)报司法部撤消其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本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处因特殊情况需要休业的,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经核准后,公告休业。
  
  代表处休业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视为自行注销。
  
  第二十六条 申请将代表处迁往其他城市的,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向拟迁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司法部核准。
  
  代表处持核准通知,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和注册手续。
  
  第四章 代表的派驻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是指执业资格取得国法定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律师行业组织成员。未设立律师行业组织的,可以是在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人员。
  
  境外执业时间,是指在执业资格取得国获得律师执业许可后,在该国法定律师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律师执业注册登记的时间,包括在中国单独关税区的执业时间。境外执业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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