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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卫[2002]179号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一级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每月监督1次。
  
  (二)二级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在每月食品卫生监督中,如发现不合格者,则改为连续每周监督1次,连续4次监督合格者恢复一级管理方式,但连续4次监督不合格者,改为三级管理方式。
  
  (三)三级管理:是指每日监督1次,连续5次监督合格者改为二级管理方式,但连续5次监督不合格者改为四级管理方式,即停业整顿。
  
  (四)四级管理:停业整顿,是指在连续每日的监督中,对连续5次不合格者或发生了食物中毒的单位实施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如查明上述食品卫生监督不合格原因是由食品提供单位引起的,则取消其卫生监督登记资格,不得再提供食品。如需重新开业或卫生监督登记应按本通知的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二十七、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相关预警通告,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预警食品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二十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供应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预警通告有效期内所列食品,也不得以这些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后供应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
  
  二十九、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内发现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预警通告有效期内所列食品或禁止入境食品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国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检验检疫机构应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附六)等有关规定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按《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国质检卫〔2002〕42号)要求,以Ⅰ级风险管理模式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为:发生单位及地址;发病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略)
  
  二、卫生监督登记申请审核书(略)
  
  三、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胸卡式样(略)
  
  四、卫生监督现场笔录(略)
  
  五、采样凭证(略)
  
  六、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8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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