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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建立公开、廉政、务实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运行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 第三条 会计集中核算由体育经济司负责具体管理和指导。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总局系统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必须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控原则。坚持财务监督和会计制约环节的全程介入,监督国家资金的流向、流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并为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服务原则。服务于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于单位的管理,服务于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 (三)效率原则。实行集约化管理,利用现代化的会计手段和信息处理手段,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为单位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服务。 (四)互动原则。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家财政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相结合,互相协调,联动推进。 第二章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管理方式 第五条 撤销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中心统一在结算银行为单位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六条 财务中心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为单位分别设置账套,分户核算。 第七条 财务中心对单位的全部资金进行全过程的核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在预算主体不变的基础上,由单位自行编制预算,经财务中心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由财务中心负责编制。 第九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经费开支按单位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条 财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所处地域分布情况设置结算站,对单位受理收支结报业务。 第十一条 为方便单位财务支出,财务中心为单位核定备用金供周转使用,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第十二条 体育经济司是单位开设账户的批准部门,财务中心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账户的统一管理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未经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准开设新的账户。 第三章 财务中心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认真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按规定程序对单位的收入进行存储,对单位的开支进行审核、支付; (三)向单位提供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资料,协助单位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单位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单位具体执行年度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定期进行财会分析,对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单位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定期与单位核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七)编制单位的年度决算,经单位审核后报体育经济司; (八)了解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大额投资、产业开发等方面情况,参与国内、外重要竞赛活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九)保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会计档案,三年后移交给单位保管; (十)协助单位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配合单位做好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应设置集中核算会计岗位,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形成严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达到安全、便捷、效率的核算目标。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有权拒绝办理单位下列情形的支付: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的资金支付;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和超预算的资金支付; (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支付; (四)没有国家体育总局或体育经济司批件的投资支付和大额资金款项的划拨; (五)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支付; (六)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求停办的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