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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经济字[2002]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六条 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掌握财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实行回避制度,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能担任该单位的主管会计。
  
  第四章 直属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单位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
  
  (二)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要求报送预算,根据需要及时申请调整年度预算,认真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积极开发单位的资源,用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全部进入单位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所有的经济合同须报财务中心备案;
  
  (五)按照“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做好预算外收入的日常征收工作,保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六)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目,严格出入库制度和资产处置报批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履行纳税人主体责任,按国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汇算和清缴;
  
  (八)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九)单位应接受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单位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的计算;
  
  (十一)负责备用金的使用审批和保管。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履行单位财务管理职责,原设有财务机构,且资产规模大、资金管理量多的单位,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保留财务机构。
  
  第十九条 原未设财务机构的单位,一律不再增设财务机构,可根据单位财务工作量保留相应的会计人员,协助单位领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负责与体育经济司、财务中心的业务联络。
  
  第二十条 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的管理、任免,按国家体育总局干部管理权限及业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在业务上接受体育经济司和财务中心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由人事司核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预算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办理会计集中核算业务中,如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纠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
  
  (二)未经批准,使用资金进行投资、入股及其他经营;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四)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支付、报销凭证;
  
  (五)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财务中心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核算错误造成资金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
  
  (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不按规定结报支付;
  
  (三)向国家体育总局或单位提供会计信息、会计资料不真实,造成恶劣影响;
  
  (四)伪造、涂改支付凭证;
  
  (五)与他人合伙共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的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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