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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继续使用或封闭倾倒区:根据倾倒区环境容量和倾倒物容纳能力,继续进行倾倒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否危及海区主要海洋功能的使用,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倾倒区能否继续使用、严格控制性的使用、间歇使用、临时关闭和永久关闭的建议。 —— 改变倾倒作业方式:通过分析监测结果,对倾倒的位置、潮况、倾倒方式、倾倒频率和倾倒数量等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以使得倾倒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 监测监视建议:通过分析监测结果,对今后的监测时间、项目、方法及监测重点提出建议。 —— 加强管理方面:通过分析监测结果,对倾倒申请的批准、无证倾倒的监督、倾倒到位的要求、倾倒数量的控制以及倾倒活动的监督重点等提出建议。 —— 向国际海事组织提出高质量的《中国海洋倾倒区监测年度报告》。 9.监测监视数据报表 10.附图、附表、附件(含参考文献) 本规程的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第一次提出。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韩庚辰、韩建波、霍传林、王菊英、王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