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

[接上页]

  c)尽可能使用历史资料。
  
  d)如果监测范围内存在生态敏感区,应适当增加生态敏感区的测站数。
  
  5.2.2.1水文监测项目的站位布设
  
  主断面上设连续测站1~3个,其它断面设连续测站1个,大面测站1~3个。其中连续测站兼大面测站(以下同)。站的间距不小于监测范围的1/3。
  
  5.2.2.2水质监测项目的站位布设
  
  主断面上设连续测站1个,其他断面是否设连续测站视具体情况而定;每个断面设大面测站不少于3个。站的间距,应自建设项目所处海域中心点向外由密到疏。
  
  5.2.2.3沉积物和生物监测项目的站位布设
  
  可在每个水质断面中选取1~3个测站。
  
  5.3监测项目
  
  首先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方式、施工和生产工艺、海域的自然环境特征、施工期和运营期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等情况确定该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跟踪监测的重点项目。下述监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
  
  5.3.1水文监测项目
  
  水色、透明度、悬浮物及根据建设项目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和建设项目的特点选定的特征参数。
  
  5.3.2水质监测项目
  
  铜、铅、镉、石油类以及根据建设项目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和建设项目各阶段排放的污染物特征选定的特征参数。
  
  5.3.3沉积物监测项目
  
  铜、铅、镉、石油类以及依据建设项目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和建设项目各阶段排放的污染物特征选定的特征参数。
  
  5.3.4生物监测项目
  
  叶绿素a、浮游动物、浮游植物、底栖生物以及依据建设项目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和建设项目各阶段排放的污染物特征选定的特征参数。
  
  5.4监测时间与频率
  
  5.4.1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需在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前选择大潮和小潮期进行一次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5.4.2监测时间与频率
  
  5.4.2.1水文项目
  
  建设项目施工开始后的大潮和小潮期进行,施工期每个季节选择大、小潮各进行一次。施工结束后进行一次后评估监测,以后的跟踪监测视后评估监测结果而定。
  
  5.4.2.2水质项目
  
  施工期大于一年的建设项目至少在施工期内的每个潮汐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进行大、小潮期的监测。施工结束后进行一次后评估监测。施工初期,可根据工程规模、工程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的复杂程度等情况,适当加大特征参数的监测频率。运营期至少在一个潮汐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进行一次大、小潮期的监测。以后可根据前几次的监测结果,适当加大和减小监测频率。
  
  5.4.2.3沉积物项目
  
  沉积物项目在施工开始时进行一次,施工期每年监测一次,运行期每两年监测一次。对于明显改变海底地形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加大监测频率。
  
  5.4.2.4生物项目
  
  生物项目可参照水质项目适当减少监测频率。对监测范围内存在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加大生态敏感区内各测站的监测频率。
  
  5.4.3临时监测
  
  如遇建设项目施工或生产的特殊情况(如施工进度加快等)应及时进行临时跟踪监测。
  
  5.5数据分析测试与质量保证
  
  数据分析测试与质量保证应满足下列标准的的要求:
  
  ——GB 17378.2~7 海洋监测规范
  
  ——GB 12763.7 海洋调查规范
  
  ——GB/T 13909—92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5.6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和引用标准见表1。
  
  表1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引用标准│
  
  ├───────┼───────────────┼──────┤
  
  │水色│比色法│GB 17378.4│
  
  ├───────┼───────────────┼──────┤
  
  │透明度│目测法│GB 17378.4│
  
  ├───────┼───────────────┼──────┤
  
  │悬浮物│重量法│GB 17378.4│
  
  ├───────┼───────────────┼──────┤
  
  │油类│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7378.4│
  
  ├───────┼───────────────┼──────┤
  
  │铜│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7378.4│
  
  ├───────┼───────────────┼──────┤
  
  │铅│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7378.4│
  
  ├───────┼───────────────┼──────┤
  
  │镉│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7378.4│
  
  ├───────┼───────────────┼──────┤
  
  │叶绿素a │荧光分光光度法或紫外可见分光光│GB 17378.4│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