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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办[2002]11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9
【实施时间】 2002-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监管效率,为出口商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主动适应对外贸易变化的形势,在坚持以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24小时值班、节假日预约报检等好的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提供便利上下功夫,为加快出口创造各种条件。
  
  1.全面推广“三电”工程。加快“三电”工程的推广步伐,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通关和一次报检报关,减少企业数据重复录入,降低企业报检成本。
  
  2.积极建立出口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对于经总局批准的大型出口生产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依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换证凭单直接换发通关单,不再实施口岸查验。
  
  3.为进入全球物流企业提供便利,进一步简化检验手续。对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须检疫审批的来料、进料,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核销制度,对核销记录良好的,总局从快从优办理审批;对进口重要资源、国内急需设备等的木质包装和劳务出口项下进口的木材,经总局批准,可采取直接进入划定的检疫区和集中处理等方式。
  
  4.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广泛收集国外有关进口商品的技术法规、检测规定和标准等信息,密切跟踪主要进口国检测方法、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整理更新提供给企业。积极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测等咨询。
  
  5.合理配置检验检疫系统资源。根据外贸发展和检验检疫重点转移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和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的建设,提高设备水平和检测能力。积极组织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增强基层和一线快速检测能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重视和加强一线执法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的重点充实配备,同时,总局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反映和解决业务人员不足的问题。要加大基层人员培训力度。各级质检机构都要支持基层的工作,努力解决基层的困难,改善后勤保障,为基层质检机构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
  
  6.加强与国外的联系和交涉力度。总局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出发,积极主动地与国外有关部门和检测机构加强联系,了解和掌握国外的有关规定、检测方法和标准。加大与国外的交涉力度,积极促使国外解除对我产品的禁令。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收集国外有关信息,为对外交涉提供依据。
  
  五、密切与各方面的配合,为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1.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都要把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作为重要任务,结合当地党政的统一部署开展有关工作。要主动汇报、介绍和宣传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反映质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取得当地党政的理解和支持,接受地方政府监督。
  
  2.主动与其他部门搞好协作配合。要密切与农业、外经贸、环保、卫生、海关、口岸、港口,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企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搞好工作上的衔接,共同为出口生产企业创造比较好的外部条件。
  
  3.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密切联系,协调工作,在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行动上保持步调一致。相互间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利用各自的检测力量,互为补充,避免重复建设,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执法把关。
  
  各级质检机构和全体质检人员都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的各项规定,坚决做到“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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