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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


  为了健全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处罚工作,提高依法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工作体制进行改革。通过改革,使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将行政处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贯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办案原则,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大多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实际情况,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证监会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在会分管领导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下,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论等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分别举行审理会和听证会,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审理、听证职责。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法律部。日常工作由法律部审理执行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承办。
  
  行政处罚委员会召开审理会,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对案件作出书面《审理意见》。
  
  参加审理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五人。对案件作出《审理意见》时,应经审理会与会的委员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必要时,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向会外有关专家或专门机构进行咨询。
  
  参加听证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提出《听证复核意见》。
  
  参加听证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组成规模一般为三至五人。举行听证会时,由法律部在出席听证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中推荐一人,经会分管领导指定,作为听证会的主持人。
  
  听证结束后,出席听证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进行合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听证情况,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后,提出书面的《听证复核意见》。
  
  (二)根据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的原则,撤销稽查局审理处、执行处,在法律部增设审理执行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听证和行政处罚的监督执行工作,对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办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三、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流程
  
  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在程序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案件调查阶段,第二阶段为案件审理、听证阶段。案件调查由稽查部门负责,案件审理和听证工作由法律部承担。
  
  (一)案件的调查
  
  证监会稽查部门负责立案和调查工作,保证全面查清有关事实,充分收集证据,把案件查准、查实。
  
  案件调查终结后,稽查部门应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法律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稽查部门提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详细写明案由、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并对案件的定性提出初步意见。
  
  (二)案件的审理
  
  法律部负责案件的违法行为定性、违法事实认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确定等法律适用工作。
  
  法律部收到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全部案件卷宗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
  
  经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法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进行认定,提出《案件审理报告》,报会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
  
  对需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由法律部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负责组织、安排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
  
  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提出《审理意见》,报会分管领导批准。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法律部根据《审理意见》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交由稽查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虽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处罚,应当采取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交由有关部室处理;证券违法行为涉及违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移交各级纪检部门及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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