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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总行对各地推广农产小额信用贷款和改进支农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农村信用社能够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要求,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转变工作作风,简化贷款手续,支农服务工作有明显改进。特别是多渠道筹措春耕资金,加大了对春耕生产的支持力度,保证了农村春耕备耕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地方党政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好评。据统计,2002年3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7968亿元,比年初增加682亿元,增长3.95%;各项贷款余额12843亿元,比年初增加857亿元,增长7.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4989亿元,比年初增加581亿元,增长13.18%;农户贷款余额3684亿元,比年初增加535亿元,增长16.99%;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474亿元,比年初增加148亿元,增长45.4%;农户联保贷款余额199亿元,比年初增加80亿元,增幅67.23%。
  
  但是,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改进支农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思想认识未完全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操作不够规范,支农再贷款发放和管理还要进一步完善等。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改善支农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自觉性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利党、利国、利民、利社的实事,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农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业务,改善经营,改善服务,而且有利于密切基层党政与群众的关系,增强农村信用社与广大农民的血肉联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知名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认真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改进支农服务这项工作转变为一种自觉行动,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二、分类指导,规范操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开展
  
  (一)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和《关于印发戴相龙同志在总结推广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发[2001]408号)的要求进行。各地已开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中,凡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要尽快予以规范。
  
  (二)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由农民自愿申请、自主使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对农户贷款要正确加以引导,但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令安排。要注意维护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要在县(市)联社统一组织下,由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自主进行。
  
  (三)要在已经核定的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内,严格按照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要坚决查禁在农户贷款发放中以物抵贷和违背入股自愿原则强行扣收股金等违规行为。
  
  (四)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量力而行。农村信用社要对确有贷款需求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防止片面追求农产贷款面;信用户及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不得与股金额度大小挂钩;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确定,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信用社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五)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并根据农民申贷意愿,结合不同的资金使用用途确定单笔贷款的期限。农户一般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其他贷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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