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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药监局局令第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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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药用动物养殖日志、周转计划、选配种记录、产仔或产卵记录、病例病志、死亡报告书、死亡登记表、检免疫统计表、饲料配合表、饲料消耗记录、谱系登记表、后裔鉴定表等。
  
  3.药用部分的采收时间、采收量、鲜重和加工、干燥、干燥减重、运输、贮藏等。
  
  4.气象资料及小气候的记录等。
  
  5.药材的质量评价:药材性状及各项检测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 所有原始记录、生产计划及执行情况、合同及协议书等均应存档,至少保存5年。档案资料应有专人保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所用术语:
  
  (一)中药材 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二)中药材生产企业 指具有一定规模、按一定程序进行药用植物栽培或动物养殖、药材初加工、包装、储存等生产过程的单位。
  
  (三)最大持续产量 即不危害生态环境,可持续生产(采收)的最大产量。
  
  (四)地道药材 传统中药材中具有特定的种质、特定的产区或特定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方法所生产的中药材。
  
  (五)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 植物(含菌物)可供繁殖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菌物的菌丝、子实体等;动物的种物、仔、卵等。
  
  (六)病虫害综合防治 从生物与环境整体观点出发,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和安全、有效、经济、简便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运用生物的、农业的、化学的方法及其它有效生态手段,把病虫的危害控制在经济阈值以下,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目的。
  
  (七)半野生药用动植物 指野生或逸为野生的药用动植物辅以适当人工抚育和中耕、除草、施肥或喂料等管理的动植物种群。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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