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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 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一)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 (三)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四)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五)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六)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七)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八)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第六条 建立HACCP管理体系应当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 (一)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二)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 (三)确定关键限值; (四)建立监控程序; (五)建立纠偏行动计划; (六)建立记录保持程序; (七)建立验证程序。 第七条 企业实施HACCP管理体系时,必须由本企业接受过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经过HACCP培训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 企业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负责批准HACCP计划。HACCP管理体系的运行必须有效保证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企业在执行中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及时对HACCP计划进行内部审核和调整。 第三章 认证 第九条 从事HACCP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的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 第十条 申请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评审人员,上述人员应当获得食品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有食品工艺方面的实践经验、接受过HACCP培训并取得了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 第十一条 HACCP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者规范等。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可申请HACCP认证。经认证机构按照规定评审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颁发HACCP认证证书。 第四章 验证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验收。验证的依据是本规定第二章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与外国(地区)有关机构签订的双方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及国外有关要求,企业应当接受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验证。 第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企业实施验证: (一)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 (二)国外有关机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HACCP验证证书的企业。 第十五条 验证的重点是: (一)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机构的HACCP认证文件; (二)企业HACCP计划的合理性,即对所有潜在的显著危害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了适当的控制措施; (三)企业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即HACCP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企业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HACCP验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监督、管理全国的HACCP认证认可工作,监督、规范HACCP认证活动。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和培训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