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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同意后,于2001年8月3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国内(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初步裁定如下: 一、产业代表性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是代表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国家经贸委对该申请人的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核,认定该协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资格。该协会提供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同时,国家经贸委在立案公告后的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该案的反对意见,并确认代表企业的合计产量已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大部分,具有代表性,可以代表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调查。 2001年7月23日,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代表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起了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1年8月3日公告立案。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二)发放调查问卷。 2001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9月13日,向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韩国大韩化纤协会及有关企业,通过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的申请。国家经贸委依法同意了申请人和被诉方的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三)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组成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1年10月和11月分别对天津石化公司化纤厂、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中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十化纤厂、上海联吉合纤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四)接收证据材料。 2001年7月23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韩国政府有关官员、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分别于8月20日和9月6日拜会国家经贸委,陈述了韩国政府并代表韩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2001年12月25日和2002年1月18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关于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诉意见和补充陈述。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该产品按照用途可分为棉型、中空、毛型、缝纫型和无纺布型等不同类型,分别用于棉纺原料、填充料、毛纺原料、缝纫线制造和无纺布制造等。 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32000、55062000。 涤纶短纤维可以用对苯二甲酸(PTA)和乙二醇(EG)经过酯化、缩聚、熔融、纺丝及后加工而成;或者用聚酯切片经过熔融、纺丝及后加工而成。其物理特性为纤维状固体,柔软、富有弹性。棉型涤纶短纤维用于生产纯涤纶纱、涤棉混纺纱、纯涤纶织物和涤棉混纺织物;涤纶中空纤维用于生产踏花被、枕头芯和玩具的填充料、人造毛皮;毛型涤纶短纤维用于生产仿毛涤纶纱、毛涤混纺纱、纯涤纶织物和毛涤混纺织物;缝纫线型涤纶短纤维用于纯涤纶和涤纶混纺缝纫线的制造;无纺布型涤纶短纤维用于无纺布制造。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原产于韩国出口到中国的涤纶短纤维与中国国内生产的涤纶短纤维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一)国内涤纶短纤维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较大。 调查期内,国内涤纶短纤维表观消费量1999和2000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6.13%和15.70%,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长1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