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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2.术语
  
  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定义见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不同生产厂的头盔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结构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材料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规格尺寸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型式试验
  
  4.2.1送样原则
  
  按认证申请单元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4.2.2送样
  
  4.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每一认证申请单元送样6顶。
  
  4.2.2.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见附件2。
  
  检测依据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认证产品抽样检测。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6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
  
  4.4.3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
  
  4.5.3认证后监督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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