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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等完成的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应当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参照履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按照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数据软盘以及《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登记材料。 三、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按照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办法》附件中的“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表”停止使用。 《科技成果登记表》数据格式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上下载。网址:www.nast.org.cn 四、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设有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科技成果办公室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出具《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五、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科技奖和部门科技奖的成果必须是已办理过登记的科技成果。 联系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系人:万宝英 电 话:66558753 附件1.《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2.《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实现对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对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便于科技成果管理,将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划分为四类: (1)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 (2)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 (3)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 (4)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由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部信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遂步实现社会共享;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然后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野外观测数据、野外记录本、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版本资料。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归档后,方可到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设计书一份; 2、完整的科研报告两份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 3、科技成果原始资料归档证明; 4、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 5、《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6、文字报告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长27cm、宽19cm(标准16开本)或标准的A4版本。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九条 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其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