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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得到专家、中介机构、应用单位的评价,可在两年内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根据验收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科研报告作重大修改的,应及时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提供新版本的报告。 科技成果评价和验收办法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后,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上网公布其成果简介、创新点等等。 对于基础类研究成果,将逐步发布科研报告、与主要结论有关的关键数据,以实现成果共享。 对于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申请手续;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保密一定时间后,部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其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 对于应用基础类研究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参照基础类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类研究成果进行登记与管理。 对于软科学类参照基础类研究成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凡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调用保存在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第十五条 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将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向社会开放。 对于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无偿查阅已登记科技成果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写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及部门有关的奖励办法,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奖励项目。 第十八条 为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加大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具体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转让科技成果汇交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在对内对外的科技活动及其它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凡是泄漏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对违反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附件2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 贵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经审查符合《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登记。登记号为:×××××。特此证明! 年月日 |